2010-4-19 08:17
JICKYLE
文件披露注意事宜
文件披露注意事宜
[url=http://www.singtao.com/][img]http://l.yimg.com/mq/i/nws/partner/st2.gif[/img][/url](星島)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讀者翁先生來信,指其公司最近的一宗商業糾紛案件,已於區域法院展開聆訊,預計需要審理七天。在聆訊的第三天,其方發現了一些新文件,相信對案件有利,於是透過律師向法院申請接納該批文件作證據,但遭法官拒絕。翁先生不解,來信查詢。筆者不便對個別案件發表意見,但可就一般情況與讀者分享。
文件披露﹝discovery﹞是與訟雙方肩負的持續責任。若果在民事訴訟案件開庭聆訊後再有新發現,法院會視乎情況酌情處理。法官所考慮的因素,可從以下幾方面探討:
首先,申請一方肩負責任去說服法院行使酌情權,形式要以誓章進行。在誓章內,申請一方必須提供可信服的理由,解釋何以該些文件沒有在較早前披露。即使這些文件與正在審理的案件關係密切,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接納這些文件,不過法官會運用酌情權,視乎案情的需要處理申請,包括了解為何該些文件不能及早披露,及如接納該些文件作證據,對正在審理的案件有多大的幫助,或對之前已呈交的文件有沒有進一步的意義等。
另外,申請人必須披露文件著作人或擁有人的身分,並確定該人士能否出席法院的審訊,包括被另一方盤問。
申請人同時必須使法院確信這些遲來的證據,對另一方不會造成不公平或歧視,並且不會不當地延長正在審理的案件,例如使聆訊延期或押後等。
由此可見,當與訟雙方準備文件披露時,必須細心查閱可供披露的文件有否遺漏,一旦發現需要補充,便該立刻通知代表律師,尋求專業的意見。
本文由麥漢明律師及蕭艷見習律師撰稿
(source︰ HCA 1957/2005)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香港律師會
社區關係委員會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418/3/hk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