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zone » 日常 - 新聞時事 » 小業主抗屋苑逐狗令敗訴 官:公契訂明不可養狗


2010-8-6 12:57 婉╳婉
小業主抗屋苑逐狗令敗訴 官:公契訂明不可養狗

小業主抗屋苑逐狗令敗訴 官:公契訂明不可養狗
(明報)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荃灣    韻濤居2008年向屋苑業主發信禁止養狗,希望杜絕滋擾問題,13名業主為保愛犬的「居留權」入稟,要求推翻立案法團和管理公司的「驅逐令」。法庭昨裁定業主敗訴,指大廈公契訂明屋苑不得養狗。小業主正考慮上訴。

小業主考慮上訴或遷出

原訴人之一的韻濤居業主朱永洪稱,入稟業主對裁決感失望,正研究判辭,決定是否上訴。他早已預料「唔會一take過,就算贏咗都仲有好多問題要解決」。朱永洪續稱,若屋苑不容養狗,不少業主會與愛犬共同進退,「大部分會選擇賣樓搬屋    ,但係無能力嗰批狗主又點呢?」

公契適用發展商其他屋苑

朱永洪指出,韻濤居的大廈公契「通用」於同一發展商的部分屋苑,裁決對其他業主和狗主影響頗大。13名業主均要負擔今次訟費。

原訴人為韻濤居13名業主,控告屋苑業主立案法團和康業服務有限公司,指被告於08年無理發出律師信禁止養狗,又拒絕原訴人以書面申請養狗。

區院暫委法官余敏奇在判辭指出,大廈公契列明「除非預先得到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否則不得養狗」。

屋苑01年入伙未阻養狗

屋苑01年入伙後不少住戶養狗均未被阻撓。直至07年1月,被告因住戶投訴滋擾問題,決定若狗主收到口頭和書面警告各兩次後尚無改善,便會向法庭申請禁制養狗的命令。余官指出,兩被告訂出機制警示業主,並不等同接受或批准其他業主「有條件」養狗,更不代表被告放棄權利,不驅逐屋苑所有狗。

原訴人又要求法庭頒令,廢除被告08年發出「逐狗令」,又指被告拒絕養狗申請時未給予理由。余官認為,管理公司康業已列明養狗帶來衛生和噪音問題,拒絕申請並非無理,並重申大廈公契清晰列出養狗限制。被告面對未有提供理由的養狗申請,在拒絕時不提供理由亦不應受責,裁定被告並非無理逐狗。

【案件編號:DCCJ4861/08】

頁: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