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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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抄新聞侵權罰款4萬 首宗案例 網民轉載亦恐陷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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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8pt]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8項侵權罪被罰款,公司代表何小姐(圖)未有回應記者提問便離開。[/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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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8pt](明報製圖)[/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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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旗下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因抄襲《東方》網上新聞後轉載至其網站,東方主動向海關舉報,經調查後壹傳媒被票控侵權罪,昨派代表認罪,被罰款4萬元,成為本港首宗傳媒機構侵犯網上新聞版權案件。根據現行法例,網民在討論區以任何形式轉載新聞機構的報道,均有可能觸犯侵權罪。
海關發言人證實,本案為海關首次檢控一間傳媒機構侵犯網上新聞的版權。被告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沒有案底,被控於09年7月9日,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分發侵犯版權的文學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根據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4年,並可就每項侵權物品判罰款2.5萬元至5萬元不等。[節錄...]
引用自:[url]http://news.mingpao.com/20110805/gna1h.htm[/url]
[size=20pt][b]改頭換面仍有風險[/size][/b]
【明報專訊】究竟什麼「程度」的分發複製品才被視為今次案中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的刑事侵權行為,在現今《版權條例》中其實沒有清晰的定義。專門處理知識產權律師楊名遠指出,市民如將版權文章改頭換面後,再於社交網站或互聯網上發布,仍有可能被指刑事侵權,故建議網民「最好唔好」轉載新聞。 [節錄...]
[size=20pt][b]律師﹕「最好唔好」轉載[/size][/b]
不過,律師楊名遠指出抗辯的可能,如在新聞報道及學術研究中如有足夠聲明,並不會被控侵權,但也建議市民「最好唔好」於互聯網轉載新聞,如需要亦應列明資料來源。[節錄...]
引用自:[url]http://news.mingpao.com/20110805/gna2.htm[/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