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2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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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國務費案無罪仍坐20年監 偽造文書洗錢減刑囚32月 與另兩案分期執行
明報專訊】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弊案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偽造文書及洗錢案,刑期出現「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更一審」(重審)宣判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費貪污案無罪,其餘涉及偽造文書和洗錢案部分,亦由二審判囚的20年,減至2年8個月。判辭指出,其國務費全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屬因公支出,扁並未取得不法財物。由於陳水扁早前因龍潭購地案及買官案判囚17年半,再加上這次刑期,就算他已服刑9個月,仍有近20年刑期。
在台北土城監獄服刑的陳水扁,昨早押送到高等法院,就其涉及的國務費、南港展覽館、洗錢等案聆聽宣判,在步入法院時,氣色不錯的陳水扁,露出招牌笑容,向在場媒體揮手致意。
出庭露招牌笑容 揮手致意
高等法院合議庭隨後宣判,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被認定在國務機要費案貪污收賄不成立,兩人無罪。判決書指,扁在擔任總統期間,為維繫、拓展外交,有必要保留足夠經費彈性運用,有些事項必須「秘密行之」,所以才利用他人消費發票來報領國務機要費。
法官指出,扁在總統任內的2001年初至2006年6月間,有21項機密外交和犒賞饋贈的支出,共達新台幣1.33億元(約3570萬港元),比檢方指控扁侵佔和詐領的1.045億元(約2800萬港元)還多,故合議庭認為,陳水扁並沒有檢控所指的「納為私用或侵佔公有財物、或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行為」,客觀上沒有取得不法財物,主觀上沒有不法佔有意圖。
判決書以125頁、詳列21項機密外交支出,並交叉比對每份證詞,逐筆審核每張收據、銀行匯款資料等,確認各項支出並未重複向會計核銷,且款項均用於符合國務費使用目的。
不過法官認為,即使扁、珍動用國務機要費「非為私人目的」,卻以違法的偽造文書等方式領取費用,合議庭因此裁定兩人偽造文書罪成立,判囚1年8月,減刑10個月。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判監2年。吳淑珍在南港案判監9年,合併刑期兩人分別判2年8個月及11年10個月。
倒扁民眾大喊「司法不公」
陳水扁在宣判後透過律師表示,對國務機要案判無罪感到欣慰,但對於偽造文書和洗錢的部分仍判有罪,則會研究上訴。高等法院還對扁子陳致中和兒媳黃睿靚所涉洗錢案重審宣判,判陳致中1年2個月徒刑;黃睿靚1年,緩刑4年,均較二審判決為輕,且可上訴。
對於國務機要費案判無罪,有在法庭聆判的倒扁民眾大喊「司法不公」。曾舉報扁家涉貪的國民黨立委邱毅則指「法官已經將靈魂交給了魔鬼!」他認為該案是扁家貪污案中最明確、最鐵證如山的案件,當時發回更審是因為判太輕了,現在的宣判是「落差太大了!」親扁立委高志鵬則稱是「遲來的正義」。綠委黃偉哲亦表示,國務機要費被判無罪對陳水扁支持者是鼓舞,但對選情影響的評估,現在還為時太早。
(明報記者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