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 00:23
CJ君人
曾 昭 穎 獲 前 夫 12 億 餘 贍 養 費
恆 豐 酒 店 家 族 後 人 李 建 勤 離 婚 涉 及 的 贍 養 費 官 司 , 高 等 法 院 裁 定 他 的 前 妻 曾 昭 穎 分 得 逾 12 億 港 元 贍 養 費 。 至 於 曾 昭 穎 指 前 夫 與 家 翁 李 德 義 涉 嫌 串 謀 偽 造 文 件 訛 騙 她 的 事 , 則 交 由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跟 進 。
曾 昭 穎 由 父 親 陪 同 , 到 高 等 法 院 領 取 書 面 裁 決 。 她 在 聆 訊 時 稱 2008 年 懷 有 身 孕 , 但 前 夫 指 早 已 表 明 不 要 子 女 , 要 求 她 墮 胎 , 否 則 離 婚 。 女 兒 出 生 後 , 李 建 勤 亦 從 未 過 女 兒 一 面 , 結 果 兩 人 離 婚 。
曾 昭 穎 原 本 要 求 一 次 過 瓜 分 前 夫 李 建 勤 55% 家 產 ( 7 億 美 元 、 約 54 億 港 元 ) 作 為 供 養 女 兒 和 維 持 離 婚 前 生 活 水 平 的 費 用 。 但 法 官 裁 定 她 分 得 前 夫 20% 家 產 , 即 12.22 億 元 。
李 建 勤 無 出 庭 領 取 書 面 裁 決 , 未 知 會 否 上 訴 。 他 作 供 時 曾 表 示 , 會 負 責 供 養 三 歲 女 兒 及 到 英 國 讀 書 的 費 用 ; 又 指 自 己 資 產 大 部 分 都 屬 於 父 親 李 德 義 , 實 際 家 產 不 及 曾 昭 穎 所 指 。
法 官 辛 達 誠 在 判 詞 中 稱 , 明 白 李 建 勤 的 財 產 來 自 父 親 李 德 義 所 送 的 禮 物 , 李 德 義 亦 有 權 收 回 , 所 以 在 裁 決 時 已 經 考 慮 這 項 因 素 。
而 對 於 曾 昭 穎 指 家 翁 李 德 義 與 前 夫 涉 嫌 串 謀 偽 造 文 件 , 要 求 前 夫 以 公 司 股 份 還 給 父 親 , 令 曾 昭 穎 取 消 離 婚 協 議 , 少 收 贍 養 費 。 法 官 表 示 , 會 交 由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跟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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