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6 06:00
宅~有何不可
樸槿惠彈劾案雙方律師激辯庭審
樸槿惠彈劾案1月5日上午在韓國憲法法院展開第二次庭審辯論。由於3日進行的初次辯論因當事人樸槿惠未出席,開庭僅持續9分鐘便草草結束,因此本次開庭被韓國各界視為彈劾案審判的真正開始。法庭上,當事雙方圍繞彈劾案所列舉的各項“罪證”展開激烈的辯論。
盡管憲法法院在第二次庭審之前,多次召開全體法官會議,積極籌備此次庭審,原計劃要求4位涉案證人出庭,但在法庭傳喚證人環節,因前青瓦臺秘書李在晚和安峰根兩位關鍵證人行蹤不明,憲法法院傳票無法送達,導致憲法法院無法“強制證人出庭”。憲法法院隻能擇日再傳證人到庭作證。
[b]公訴方:樸槿惠5項違憲4項違法[/b]
為準備此次公開法庭辯論,韓國國會派出以法制司法委員會委員長權性東議員為代表的13名律師代理人團。開庭後,權性東代表公訴方首先對總統彈劾案闡明控訴理由。
權性東表示:“樸槿惠在行使總統權力期間有重大的違憲違法行為,已喪失瞭國民賦予其的守護憲法的權力,必須彈劾罷免。”
權性東表示,樸槿惠作為總統違反瞭國民主權主義和代議民主主義,存在違反平等原則,損害財?權、自由選擇職業權、言論自由權及未履行保護國民生命權義務等5大項違憲嫌疑,同時存在涉嫌促使Mir財團和K體育基金犯罪、迫使樂天集團追加資金捐助、給崔順實等人提供特惠照顧以及泄露國傢機密、公務檔案外泄等4項重大違法行為。
權性東強調,樸槿惠以上違憲違法行為嚴重損毀瞭憲法賦予的總統形象,背離瞭民心,喪失瞭代表國民運營國政的資格。請求憲法法院對照憲法原則對樸槿惠彈劾案作出公正判決。
國會代理律師黃貞根指出,彈劾決議案中每一項指控事由均表明樸槿惠存在重大的違法嫌疑,請求憲法法院逐項核實審判。另外,黃貞根表示,彈劾審判不同於刑事審判,對於彈劾決議案中所列指控,隻要從宏觀上判斷有無存在違憲違法性,即可作出是否罷免的判決,從目前彈劾決議案中所列舉的各項事實來看,樸槿惠已完全沒有資格繼續行使總統職權。
[b] 被訴方:控訴與事實不符缺乏證據[/b]
作為被訴方,樸槿惠繼續缺席庭審現場,隻是委派以李中煥為首的11名律師團參加庭審辯論。
針對國會方提出的彈劾理由,樸槿惠的代理律師團逐一進行反駁,認為總統彈劾案缺乏事實依據,必須駁回。
代理律師李中煥反駁稱:“樸槿惠總統?對沒有把國政運營權力交給崔順實等人行使,金鐘德、車恩澤等人的職務任命嚴格按照正規的任免程序作出,打壓侵害言論自由的指控也與事實不符。另外,‘歲月’號沉船事故中樸槿惠也指示相關部門採取瞭相應的救援措施。總之,樸槿惠作為總統均忠實地履行瞭總統職責。”
對於彈劾決議案中所列受賄罪、濫用總統職權犯罪、強迫罪等指控,李中煥表示,這些指控與事實不符,缺乏確鑿證據,更不合理合法。
同時,李中煥還指出,國會提交的彈劾決議案完全破壞瞭憲法中所規定的國民追求的權力結構相互制衡原則。彈劾決議案中所列舉的諸項“罪狀”均缺乏確鑿的證據,但國會仍然通過瞭彈劾案並提交憲法法院裁決,這是對身處執政末期的總統的政治攻擊,這將作為破壞憲法機關間相互制衡機制的反面案例載入韓國憲政史冊。
李中煥強調,希望憲法法院在彈劾案審理過程中糾正給樸槿惠總統造成的誤解與傷害,駁回國會提交的彈劾決議案,守護憲法,確保韓國國政正常運營。
[b] 法院:彈劾審判與刑事訴訟不同[/b]
在庭審現場,樸槿惠方代理律師團提出對彈劾決議案中所列舉的證據必須一一嚴格核實的申訴請求。
李中煥表示,樸槿惠彈劾案中的指控事項和調查程序應按照刑事訴訟法逐項進行核實,例如彈劾案中指控樸槿惠違反憲法部分可按民事訴訟法進行推理論證,但指控違反刑法部分則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中“傳聞證據認定法則”進行處理,即法庭如果把相關證人所提供的證言材料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必須要求證人親自出席庭審現場接受對方律師的提問質詢。
如果按照樸槿惠方代理律師的申訴請求,那麼在彈劾案審判過程中,憲法法院所採納的韓檢方特別是獨立檢察組所提交的有關“崔順實幹政”案證據,則必須要求崔順實等涉案人員全部到庭審現場接受質詢。
但是,韓國憲法法院並未採納樸槿惠代理團所提的申訴主張。
彈劾案的主審法官薑日源在法庭上表示:“從審判程序上來說,法院審判應遵循刑事訴訟法原則進行審理,但是彈劾案不能與刑事訴訟審判混為一談。彈劾案審判應按照憲法法院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如果憲法法院法中沒有相應的法規詞條,可以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原則進行。”
薑日源表示,對於彈劾案中所列指控事實,沒有必要完全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原則處理,希望當事雙方不要“偷換概念”,應積極配合憲法法院從速審理此案。
本報首爾1月5日電 記者 單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