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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6 09:59 JICKYLE
環 保 斗 隨 街 亂 放 情 況 嚴 重 , 隨 時 釀 成 交 通 意 外 , 惟 三 大 監 管 部 門 「 視 若 無 睹 」 , 地 政 總 署 在 過 去 五 年 只 有 六 宗 檢 控 , 警 方 沒 有 相 關 檢 控 數 字 , 而 運 輸 署 在 今 年 初 推 出 《 環 保 斗 外 觀 及 放 置 指 引 》 , 內 容 具 體 但 由 於 缺 乏 法 律 效 力 , 業 界 至 今 仍 是 「 一 切 照 舊 」 。 立 法 會 議 員 狠 批 該 指 引 是 無 牙 老 虎 , 加 上 地 政 總 署 及 警 方 要 收 到 投 訴 才 行 動 , 做 法 被 動 及 敷 衍 卸 責 。

運 輸 署 公 布 的 《 環 保 斗 外 觀 及 放 置 指 引 》 , 訂 明 環 保 斗 必 須 漆 上 鮮 黃 色 ; 公 司 名 稱 和 電 話 號 碼 須 標 示 於 環 保 斗 兩 側 ; 環 保 斗 四 邊 須 貼 上 紅 白 相 間 反 光 帶 ; 晚 上 更 需 在 環 保 斗 四 角 附 設 黃 色 閃 燈 , 或 在 周 圍 放 置 設 黃 色 閃 燈 的 交 通 圓 椎 桶 。

無 約 束 力 業 界 懶 理
同 時 , 指 引 亦 列 明 可 以 和 不 可 放 置 環 保 斗 的 地 點 , 如 在 車 速 限 制 高 於 每 小 時 五 十 公 里 的 道 路 、 路 口 、 迴 旋 處 、 行 人 過 路 處 、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 車 輛 出 入 口 二 十 五 米 範 圍 內 的 路 邊 、 凡 有 巴 士 行 走 的 道 路 、 禁 止 停 車 限 制 區 、 盡 頭 路 、 行 人 專 用 區 及 車 站 等 , 便 不 可 放 置 環 保 斗 。 此 外 , 環 保 斗 不 能 大 量 放 置 及 遮 擋 交 通 指 示 牌 。

不 過 , 由 於 指 引 並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 根 本 沒 有 業 界 遵 守 , 結 果 環 保 斗 在 全 港 隨 處 可 見 。 記 者 在 旺 角 西 洋 菜 南 街 、 長 沙 街 、 銅 鑼 灣 堅 拿 道 東 、 中 環 雪 廠 街 、 大 埔 懷 義 街 、 元 朗 馬 田 路 及 同 樂 街 等 , 均 有 環 保 斗 放 在 禁 止 擺 放 的 地 方 及 未 漆 上 規 定 顏 色 。

一 間 公 司 將 環 保 斗 放 置 於 旺 角 行 人 專 用 區 , 斗 身 又 沒 有 漆 上 黃 色 。 該 公 司 負 責 人 鄭 先 生 表 示 , 環 保 斗 是 應 客 戶 要 求 放 置 那  , 他 坦 言 不 清 楚 運 輸 署 訂 立 的 指 引 內 容 , 他 說 : 「 總 之 有 生 意 就 做 , 個 斗 最 多 都 係 擺 幾 日 , 唔 會 阻 住 條 街 好 耐 ! 」

立 法 會 議 員 王 國 興 批 評 , 該 指 引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以 致 業 界 可 做 可 不 做 , 除 非 立 法 , 否 則 不 會 改 善 。 而 地 政 總 署 及 警 方 接 到 投 訴 後 才 「 做  」 , 角 色 被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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