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27 10:40
JICKYLE
年 輕 補 習 男 老 師 不 滿 十 歲 男 童 溫 習 數 學 時 重 複 犯 錯 , 突 然 按 捺 不 住 , 用 手 搣 男 童 面 頰 並 以 拳 頭 搥 打 其 左 額 , 一 時 意 氣 卻 要 付 出 入 獄 代 價 。 男 師 早 前 在 東 區 法 院 承 認 一 項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罪 被 還 柙 兩 周 , 裁 判 官 鄧 立 泰 昨 判 刑 時 拒 絕 接 納 感 化 官 提 出 判 處 社 會 服 務 令 的 建 議 , 嚴 斥 被 告 行 為 是 濫 用 暴 力 及 違 反 兒 童 對 他 的 信 任 , 判 他 即 時 監 禁 三 個 月 。
廿 八 歲 被 告 唐 智 強 的 代 表 律 師 , 在 聞 判 後 隨 即 替 被 告 申 請 保 釋 外 出 , 以 等 候 辯 方 就 判 刑 向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獲 裁 判 官 批 准 他 以 現 金 及 人 事 各 三 萬 元 保 釋 外 出 , 但 下 令 被 告 期 間 要 到 警 署 報 到 , 以 及 不 准 離 境 。
被 告 早 前 承 認 於 今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 在 北 角 英 皇 道 寶 新 閣 二 樓 兒 童 學 習 天 地 畫 室 , 襲 擊 一 名 十 歲 姓 楊 男 童 。 代 表 律 師 昨 日 求 情 時 指 , 感 化 官 報 告 對 被 告 評 價 正 面 , 被 告 亦 對 所 犯 深 感 懊 悔 ; 律 師 強 調 被 告 本 質 並 非 暴 力 , 只 是 一 時 不 能 控 制 情 緒 才 會 犯 案 。
前 學 生 撰 求 情 信
律 師 又 指 , 被 告 在 該 補 習 社 任 職 四 年 期 間 一 直 表 現 良 好 , 獲 得 不 少 家 長 及 學 生 讚 許 , 更 有 一 名 前 學 生 及 家 長 撰 寫 求 情 信 , 感 謝 被 告 助 他 進 入 了 一 所 好 中 學 。 而 被 告 的 僱 主 亦 願 意 繼 續 聘 用 他 , 並 安 排 他 轉 任 行 政 助 理 工 作 , 不 用 再 接 觸 學 生 。
惟 裁 判 官 斥 責 被 告 打 傷 男 童 等 同 利 用 了 男 童 對 他 的 信 任 , 而 且 他 連 環 施 襲 , 令 男 童 受 傷 之 餘 , 亦 令 男 童 母 親 擔 憂 , 而 小 朋 友 容 易 受 到 傷 害 , 需 要 真 心 的 照 料 , 故 此 被 告 的 罪 行 非 常 嚴 重 , 直 言 若 不 判 處 監 禁 , 等 於 未 有 履 行 裁 判 官 的 職 責 。 裁 判 官 直 言 不 認 為 被 告 是 合 資 格 導 師 , 但 鑑 於 他 還 年 輕 , 認 罪 亦 免 除 男 童 出 庭 作 供 , 故 已 判 他 較 輕 刑 期 , 更 特 別 在 批 准 被 告 保 釋 後 再 強 調 判 刑 恰 當 。
案 情 指 , 事 發 日 下 午 四 時 許 , 在 兒 童 學 習 天 地 畫 室 當 補 習 老 師 的 被 告 , 因 不 滿 男 事 主 做 數 學 練 習 時 不 斷 犯 相 同 錯 誤 , 一 時 氣 上 心 頭 , 用 手 捏 男 童 左 面 頰 , 又 握 拳 搥 打 他 左 額 。 男 童 同 日 向 母 親 投 訴 , 其 母 翌 日 報 案 , 男 童 送 院 檢 查 後 發 現 面 上 仍 留 瘀 傷 , 頭 皮 上 有 觸 痛 。 被 告 數 日 後 被 捕 , 當 時 坦 然 承 認 犯 案 。
律 師 上 次 求 情 指 , 被 告 導 該 名 男 童 已 有 四 個 月 , 但 男 童 一 直 不 服 從 他 的 指 令 , 又 經 常 「 駁 嘴 」 , 被 告 是 在 一 時 氣 憤 下 才 向 男 童 施 襲 。
案 件 編 號 : ESCC 1304/2008